鄂尔多斯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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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审批职能交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二)划入和新增的职能

核污染监督管理职能、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能、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的职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和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综合决策职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自然资源核算工作、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登记和项目推广、环境标志论证以及其它有关的资质认证技术性工作、环境信息监测技术性和事务性等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担。

   (四)取消的职能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检验。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市关于环境保护的具体政策、法规与条例并监督实施;对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审定环境功能区划。

   (二)组织并监督实话国家、自治区和市关于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

    (三)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提出新建的各类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面上级自然保护区的报批、审批建议;监督和综合管理国家、自治区级和市级环境保护。

    (四)指导和协调解决市、旗(区)和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五)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拟定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市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各地区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参与编制市可持续发展纲要。

    (六)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审定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监督管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七)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论证;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八)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订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及环境信息网;组织开展全市环境质量监测以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应急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九)负责辐射、放射性等污染管理工作,执行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联系方式
电话:8345634
Email:ordoshbjxjk@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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